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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 C 款养老年金

一款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享税收优惠的确定、终身、有保证的专业个人养老年金产品!

产品特色

💡
定投定取与生命等长的现金流

1、确定

  • 养老年金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8.5%
  • 养老年金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
  • 养老年金领取前身故,身故保险金:max(累计已交保费, 现价)

2、长期

  • 保险期间至106周岁
  •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 每年领取

3、保证

  • 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 保单年度为保证领取期
  •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 故,公司将一次性给付剩余保 证领取养老年金

4、专属

  •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身养老需要选择领取方式:月领、年领
  • 被保险人也可选择起领年龄: 男性:60/65/70/75周岁,女性:55/60/65/70/75周岁

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自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您选择的领取频率和如下对应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 1、若您选择按月领取,月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8.5%; 2、若您选择按年领取,年领取金额为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其中,自保险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起的20个保单年度为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保证领取期。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生存,我们按前述约定正常给付养老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领取养老年金,保证领取养老年金等于保证领取期内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扣除我们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后的余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不含零时)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 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规则

  • 投保年龄:18周岁(含)至52周岁(含)。
  •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期交交费期满与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间隔需大于等于3年。
  • 个人养老金账户投保年交最低1万元,且需为1000元的整数倍,且每年最高保费为1.2万元。
  • 本险种不累计被保险人风险保额。
  • 个人养老金账户投保本险种免体检、契调。
  • 个人养老金账户投保不可附加任何附加险。
  • 本规则仅适用用于个人养老金账户投保。

五、支持投保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中信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
期交交费期满与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不超55周岁)间隔需大于等于3年
交费期间(女)
55岁领取
60岁领取
65岁领取
70岁领取
75岁领取
5年
47
47
47
47
47
10年
42
42
42
42
42
15年
37
37
37
37
37
交费期间(男)
55岁领取
60岁领取
65岁领取
70岁领取
75岁领取
5年
——
52
52
52
52
10年
——
47
47
47
47
15年
——
42
42
42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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